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09245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65号)以及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市教委《关于开展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经研究,市教委决定继续开展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内容
  (一)本科教学团队建设继续按照市教委《通知》所确定的原则意见,积极探索并建立教学团队运行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运行和管理模式,并以团队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教学团队人数原则上以5-7人为宜;
  (二)高职教学团队要按照以下补充建设内容要求,通过建设双师架构特征、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进一步深化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并加强高职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品德高尚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首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1双师结构的团队组成。主要由学校专任教师和来自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组成,以校企合作为工作平台开展专业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成效显著。团队人数原则上以5-7人为宜。
  2.专兼结合的制度保障。通过校企双方的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保障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来源、数量和质量以及学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的经常化和有效性;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学校专任教师和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公共基础课程及教学设计主要由专任教师完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3.带头人。善于整合与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能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准确把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方向,保持专业课程建设的领先水平;能结合校企实际、针对专业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4.人才培养。在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过程中,团队成为校企合作的纽带,通过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教学与生产劳动及社会实践的结合,将学校教学管理延伸到企业,保障学生半年顶岗实习的效果,实现高技能人才的校企共育;毕业生职业素养好,技能水平高,深受用人单位欢迎,社会认可度高。
  5. 社会服务。依托团队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申报限额
  2009年将评审、资助120个左右的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各高校在规定限额内组织本校的推荐工作。2007年、2008年市级优秀教学团队申请2009年国家级教学团队,须在本校限额内推荐。推荐名额见附件。
  根据教育部分配名额,市教委将择优推荐68个教学团队(其中高职教学团队不少于1个)参加国家级教学团队的评审。
  三、评选方法与申报材料
  (一)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采取以学校建设为主,市教委组织进行评审立项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推荐表一式6份(含1份原件);
  2.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推荐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3.其他支撑材料:本科推荐表三、教学情况所涉及项目的相关支撑材料(含团队主要成员本年度承担教学任务的课表复印件):高职推荐表二、团队组成”“三、人才培养情况所涉及项目的相关支撑材料(含团队主要成员本年度承担教学任务的课表复印件)。
  4.2007年、2008年市级优秀教学团队申请2009年国家级教学团队须重新提交材料。推荐表和汇总表可从市教委高等教育处网站http:// gjc.bjedu.gov.cn下载。
  (三)申报时间:
  市教委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526,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四)材料申报地点:北京师范大学主楼A103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58802042
  电子邮件地址:
lining@bnu.edu.cn
  邮政编码:10087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
  (五)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方案和国家级教学团队推荐名单。
  (六)市教委审定立项建议方案,经在市教委高等教育处网页上公示后,正式批准立项实施,同时推荐参加国家级教学团队评审。

 

 

 附件:
  1、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推荐限额分配表

    2、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推荐汇总表
  3、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推荐表(本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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