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高〔2008〕1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 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意见》(京教高〔2008〕14号),不断适应国家和首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的实践教学,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市教委在“十一五”期间将重点建设100个左右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并于2008年正式启动。各高等学校在加强本校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可自主申报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市教委将择优遴选并重点建设若干学科特色鲜明、校企合作基础扎实、实践教学效果突出、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技术先进的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合作单位条件。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应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政府机关,且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在本地区、本行业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能按照教学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能较好地提供学生实践所需的必要的学习、生活等保障条件。
(二)合作基础与建设方案。校企双方具有3年以上良好的合作基础,建立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并有3年以上的继续合作的协议;合作双方应有先进的实践教学理念,科学、合理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目标明晰、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的落实,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和组织保障;具备共同建设和联合开发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
(三)实践教学队伍。要求有一支专兼结合,学历、年龄、学科(专业)和职称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1.学校原则上至少要有1名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作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校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2.企事业单位应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合作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
3.校企双方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引导高校高级职称教师和企事业高水平专业人员参与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指导学生实践。
二、申报、评审和验收
(一)申报学校应认真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应的合作(共建)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2008年每所高校原则上申报1个。
(二)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对校外人才培养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市教委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立项建设项目。
(三)对批准立项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市教委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批准立项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时间为3年,建设完成后填写《北京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各高校务必于
联 系 人: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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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