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10〕14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意见》(京教高〔2008〕1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有效促进北京高等学校对外开展合作教育,拓展北京高等学校校外实践教学资源,着力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更好地适应国家和首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10年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条件。基地依托单位应是正式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在地区或行业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积极支持高校人才培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能较好地提供学生实践所需的学习、生活等保障条件。
(二)合作基础与建设方案。合作双方具有3年以上良好的合作基础,并在学校层面上与合作单位签订有3年以上继续合作的协议;双方积极探索符合创新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行之有效的合作教育模式;建立了互惠互利、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有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的落实;合作双方应有先进的实践教学理念,科学、合理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目标明晰、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具备共同建设和联合开发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
(三)实践教学队伍。要求有一支专兼结合,学历、年龄、学科(专业)和职称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1.学校原则上至少要有1名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作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校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2.基地依托单位应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合作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
(四)政策与管理。学校与依托单位双方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引导高校高级职称教师和企事业高水平专业人员参与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指导学生实践。
二、申报、评审和验收
(一)2010年每所高校原则上申报1个,鼓励已有实质合作基础的多所学校联合申报(不占牵头学校名额)。申报学校应认真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应的合作(共建)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可从市教委高等教育处网站http://gjc.bjedu.gov.cn下载。
(二)市教委将组织专家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评审方式,择优遴选40个左右(其中京外基地不超过10个)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突出、合作基础扎实、合作特色鲜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
(三)市教委对批准立项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将给予一定的建设项目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支持,予以重点建设,以提高合作层次,丰富合作内涵,并有力促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建设时间为3年,建设完成后填写《北京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北京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了便于各高校报送材料,申报材料于
市教委高教处
联 系 人:金红莲
联系电话:66075043 66075045
电子邮件:gjc_jhl@bjedu.gov.cn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联 系 人:毛炳生
联系电话:81292041
附件: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