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函[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有关启动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工作的要求,在有关学校推荐基础上,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国学方向)”等83个专业点为第五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是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特色的重要措施。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建设特色专业的重要意义,按照两部有关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和教材建设,切实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和本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管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进行检查和验收。
项目资助经费按照每个建设点80万元的标准拨付。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
三、附件中“备注”栏中有项目编号的项目为已被批准为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此类项目以本次批准的项目编号为准,“备注”栏中原项目编号撤消,已拨经费计入项目资助经费标准,并补足余额。
四、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承担学校应在学校网站设立专栏,对外公布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方案和进展程度等相关信息,加强有关建设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