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09240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意见》(京教高〔200814号),为不断适应国家和首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的实践教学,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09年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条件。基地依托单位应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政府机关,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在本地区、本行业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能按照教学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能较好地提供学生实践所需的必要的学习、生活等保障条件。
  (二)合作基础与建设方案。校企双方具有3年以上良好的合作基础,建立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并在学校层面上与合作单位签订有3年以上继续合作的协议;合作双方应有先进的实践教学理念,科学、合理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目标明晰、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的落实,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和组织保障;具备共同建设和联合开发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
  (三)实践教学队伍。要求有一支专兼结合,学历、年龄、学科(专业)和职称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1.学校原则上至少要有1名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作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校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2.基地依托单位应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合作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
  3.校企双方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引导高校高级职称教师和企事业高水平专业人员参与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指导学生实践。
  二、申报、评审和验收
  (一)各高等学校在加强本校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在分配限额内申报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申报学校应认真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应的合作(共建)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可从市教委高等教育处网站http:// gjc.bjedu.gov.cn下载。
  (二)市教委将组织专家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评审方式,择优遴选50个左右(其中京外基地不超过10个)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突出、校企合作基础扎实、合作特色鲜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并对这些基地重点加强建设,进一步提高合作层次,丰富合作内涵,促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对批准立项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市教委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批准立项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时间为3年,建设完成后填写《北京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北京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了便于各高校报送材料,申报材料于525日前报送市教委高教处(同时报送申报书电子版)。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联 系 人:毛炳生  联系电话:81292041
  电子邮件地址:
maobingsheng@bipt.edu.cn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联 系 人:金红莲  联系电话:66075043  66075045
  电子邮件地址:gjc_jhl@bjedu.gov.cn

 

       附件: 2009年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申报限额分配方案(点击下载)         

       附件:北京市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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