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管理,严格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二条 根据教学事故对人才培养与教学质量的影响和危害的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级。
第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含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2、未经系(院、部)主任批准,由他人代课。
3、任课教师迟到、早退达5分钟(含5分钟)的。
4、监考时不履行监考职责。
5、教师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6、不按规定的时间将考试成绩送达系(院、部)或教务处的。
7、上课时间内中途外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8、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公开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
2、无故旷课一次(2学时)以上(含一次),或监考无故不到。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减少授课学时。
4、泄漏考题及考试内容。
5、试题严重出错或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6、教师虚报学生成绩。
7、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
8、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学籍档案。
9、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正常行课、考试。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记载与确认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出现,其责任人所在部门(系、部、处、室)主管领导须及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系、部、处、室)和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确认;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领导审核确认。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内(含三次)的,由系(部、处)给予部门内通报批评;发生三次以上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按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教管工作岗位。
第九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的,均取消当年度院内各类评优资格;受到全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度正常的晋级、晋职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经院长会议批准,自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执行。原《中国戏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有关记载教学事故的表格,由教务处印发。
中国戏曲学院教务处
二○○五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