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及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和提升我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是提升整个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我院旨在通过教研教改建设工作,鼓励学院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活动,提高教师教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学院教师教研教改潜力,促进学院教学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二条.要立足戏曲专业发展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全院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倡勤奋、创新、严谨、求实的风尚,努力为学院创造学术繁荣、思想活跃的教研教改氛围,为教师的教学工作与学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或建议。
第三条.发挥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特长与优势,找准问题,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形成特色,加速学院教学工作的提升与发展,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我院教研教改项目,要立足于现代教育教学管理、实践、服务、理论等各个方面,针对我院各学科、专业、课程、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法、教学内容与方法、考试标准与方式、学习策略、教育评价、教育技术、教学质量督导与监控、教育管理与服务等诸方面进行研究。
第五条.我院教研教改项目以论文、调研报告等书面形式为主,其中非论文类项目成果需要同时完成不少于8000字的项目成果论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我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工作,在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学院和各项目建设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职责:
(一)资格与条件:
1.申请人应为本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
2.申请人学术严谨、学风端正,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3.多人参加项目研究时,其申请人应当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组织工作。
4.申请人只能在当年度教研教改项目中负责一个项目,且在该项目没有完成时,不得重复申报。
(二)职责: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规划的制订、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等。
第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根据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和修订本部门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的具体方案。
(二)指导、组织、督促所属教研教改项目建设工作。
(三)配合学院教务处开展所属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及验收标准等文件。
(二)指导、组织、监督院级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
(三)组织专家在院级教研教改项目中择优推荐市级、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立项要求
第十条.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应体现戏曲专业和高等戏曲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能反映本院、本学科领域的特色。
(二)项目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能为我院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决策提供理论和思想依据。
(三)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四)结合本院和各部门实际,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传统文化底蕴和创新精神的高级艺术人才,项目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备较强的使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五)项目成果能长期服务于教学。
(六)鼓励本科生参与教师的教研教改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我院教研教改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性质可分为两大类:即个人申报项目(A类)和集体申报项目(B类)。
(一)A类:个人申报项目
学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均可根据个人研究方向、专长和兴趣,自拟项目课题及研究内容,力争推选出具有针对性、应用性、特色鲜明的高质量成果。
个人申报项目也可根据课题内容的需要,在研究人员上自由结合、组成课题小组。
(二)B类:集体申报项目
学院各单位可在广泛征求内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与特色,针对一些当前亟须解决或长期未决的教育教学课题以部门名义进行申报,力争对存在于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难点、重点和疑点进行梳理,还要予以解决。
集体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在本单位人员内委派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
第十二条.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
(一)学院在每年下发年度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申报通知,原则上要求各单位每年申报1-2个集体教研教改项目,同时鼓励教职工个人自主申报。
(二)各单位申报的教研教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申报人填写《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立项申请书》。
(三)《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各单位申报的集体项目和教职工个人申报的项目均要由所属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由各单位向学院“质量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教务处)申报。
第十三条.教研教改项目的立项
(一)学院“质量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答辩、评审,最后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报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立项。
(二)我院每年设立30个教研教改项目,其中:原则上以单位名义申报的集体项目10个,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20个。
第十四条.已获得批准立项的市级、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不参加本院教研教改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中期检查与结项审核
第十五条.学院“质量工程工作小组” 将在项目建设中期组织专家对各教研教改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凡接受中期检查的项目,在接受检查之日的10个工作日之前,要向“质量工程工作小组”提交项目建设中期检查表和自评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中期检查未能通过的项目,学院暂停其后期经费资助。限期整改达标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各教研教改项目建设期满后,学院“质量工程工作小组” 将组织专家进行结项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教研教改项目建设负责人,填写《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结项审批表》,并提交“质量工程工作小组”。
(二)学院“质量工程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各教研教改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结项审核;审核合格者授予院级荣誉称号;审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依旧不能达标者,向该项目负责人追回全部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我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中期检查和结项审核的标准依据《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院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由学院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
(六)项目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非客观原因而撤销项目的所批经费需追回,未追回部分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作为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经费留用。
因客观不能逆转的原因而撤销项目的经费,需将所余经费追回,作为学院教研教改项目建设经费留用。
第六章.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我院教研教改建设项目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教研教改项目评审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被视为同意该项目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我院。项目负责人要承诺项目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附带五个相关文件如下:
附件1:《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2:《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验收标准》
附件3:《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4: 《中国戏曲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结项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