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0141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072010年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市教委决定按照原计划继续开展2010年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2010,在北京地区本科高等学校范围内开展材料类、环境类、地学类、能源动力类、动物类、农林工程类、公共卫生类、法学类、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类、其它类等10个类别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评审数量在15个左右。

申报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为北京地区本科高等院校中校、院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在本学科、本类实验教学中心中有较强的特色及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申报材料

2010年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制成WORD(OFFICE 2003版本)文件1个。

(二)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PDF文件。

(三)典型自编教材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教材目录及所有教材制成1PDF文件。

(四)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一)至(四)项制成1CD-R(650M/720M)光盘。

电子文件命名规则为:学校名称_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_电子文件目录名。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为:材料类9、环境类10、地学类11、能源动力类13、动物类18、农林工程类20、公共卫生类24、法学类27、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类31、其它类33。申报材料的(一)-(四)项电子文件目录名依次为:abcd。例如:北京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申请书文件应命名为:北京大学_1_a.doc

三、评审方式和评审办法

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继续采用专家初审、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分为专家初审、现场考察、终审评议、推荐上报四个阶段。评审办法、评审指标体系和申请书格式同2009年,评审指标体系和申请书可从市教委高教处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gjc.bjedu.gov.cn)。

四、申报要求和方法

(一)申报名额

2010年每所高校原则上申报1个。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高等学校申报2010年度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时须提交申请公文一式1份、《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一式6份以及申报材料光盘一式6份,并于416日前交到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秘书处审查确认。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秘书处:

联系人:张文璐    联系电话:62282251

传 真:62282082   电子信箱:buptzcc@bupt.edu.cn

邮政编码:100876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

北京邮电大学资产管理处

(三)其它

凡已获得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的实验教学中心的教育资源(含教师、仪器设备、实验室等),不得再作为申报其它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材料。否则,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五、对其它类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补充说明

其它类将重点支持当前国家和北京市决定大力发展互联网、绿色环保、低碳经济、生物医药、文化创意、创新创业等关系到未来环境和人类生活的一些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急需、适应首都人才需求特点、行业和区域特色鲜明、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领域建设成效显著、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开展效果良好、能有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身心素质的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

六、其它要求

(一)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高校将本校具体负责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格式请见附件)410日前发至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秘书处。以前已报送过联系人的学校,如无更改可不重报。

(二)2010年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工作将于5月份开展,被确定为专家现场考察的实验教学中心名单和进校时间将通知到各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联系人,请各实验教学中心做好安排,同时各申报学校要保证实验教学中心网站的开通运转,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

联 系 人:金红莲

联系电话:66075043   邮政编码:100031

电子邮箱:gjc_jhl@bjedu.gov.cn

附件:

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点击下载)

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点击下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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