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申报
1、我院的科研项目组织申报与管理工作,由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凡以我院在职在岗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诸如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院内利用“中国戏曲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与校外其它单位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2、国家社会科学与艺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国家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文化部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国家青年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专项课题和一般项目;北京市教委立项的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人才强教”项目(学术团队、拔尖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人才培养)三类。
我院对以上各项项目均有审议推荐权。属北京市教委立项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人才强教”项目,由我院按照市教委下达的立项控制数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后再上报市教委。
3、申报程序:
(1)院科研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立项通知,向各系(部)下发申报通知和项目文本。有立项控制数要求的,系(部)要根据学院分配的申报指标和申报条件进行筛选、推荐,然后统一报院科研主管部门。无立项控制数要求的,申报立项的教研人员,可直接将填写好后的项目文本报送审核,再由院科研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对北京市教委立项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人才强教”项目,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有关项目申请书。研究所汇总并复核全院的申报材料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3)院学术委员会经过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推荐立项的项目名单。名单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所)公告全院。
(4)我院重点项目的推荐,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负责,原则上在面上项目中遴选;面上项目和“人才强教”项目的推荐,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严格按限额推荐。所确定的各类推荐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院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学院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推荐项目做出指令性调整。
(5)非北京市教委立项的科研项目,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给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科研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选。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北京市教委立项的重点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强教”项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研究人员以及我院兼职研究人员申报科研课题,但一般不作为有立项控制数的项目种类课题负责人,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2、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充分的时间投入,所在系(部)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3、在每类课题中,项目申请人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凡已经在市教委立项的在研项目和逾期尚未完成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当年新的面上项目。
4、项目申请人必须学风端正、信誉良好,能按要求及报送有关材料,能够按期结题并通过验收。

三、项目管理
1、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1)组织做好我院申报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教委等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立项工作。
(2)组织面上项目、“人才强教”项目的初选工作,依据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的批准意见,确定初选项目。
(3)提出重点项目的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4)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落实配套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5)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的经费开支。
(6)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7)负责项目的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
(8)承办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2、项目负责人职责:
(1)严格履行立项协议,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
(2)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的使用开支。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4)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5)按照要求进行科研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6)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3、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1)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2)如遇项目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报告。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原项目组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4)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应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协议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
上述政策规定,由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四、项目经费及管理
1、我院申请获批的各项科研经费,应一律汇入中国戏曲学院计财处账号,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它财务账号,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项目经费。
中国戏曲学院科研经费由科研主管部门和计财处共同负责管理。
2、为落实市教委高校给予计划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要求,我院对已批准在市教委立项的项目,将按照该项目类别,核定经费的30%(待定)直至1:1(待定)落实配套经费。
其他上级部门批准我院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中国戏曲学院科研促进与奖励条例》实施经费配套资助。
4、项目经费严格按市教委的开支范围使用:
(1)图书、资料费。
(2)国内调查研究费。
(3)文具及计算机耗材费。
(4)小型会议费。
(5)成果打印费。
(6)鉴定验收费。
(7)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的劳务酬金。
(8)管理费:指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5、按照市教委的规定,项目核定总经费的10%由院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使用的范围,按项目经费开支的第(8)款执行。
6、我院的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院内由院财务处、院纪监审处执行这一监督检查。

五、项目验收
1、受资助科研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2、项目验收须在协议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向院科研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3)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
(4)重点项目验收由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
(5)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
3、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的有关报告、资料一般包括:
(1)项目《申请书》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批复文件;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3)项目研究所获成果一览表及最终成果一套;
(4)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须有成果使用部门的评价证明;
(5)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6)项目信息表。
(7)其它资料
4、院科研主管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5、我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学术领域的同行专家3至7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自觉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
6、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确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案。
7、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院研究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2、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起执行。
3、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立项规定,本实施办法未尽说明的,一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立项申报与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戏曲学院
二○○七年三月



来源:戏曲学院   录入:admin   浏览次数:     【关闭当前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