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的基本文件,是教学基本建设、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制订培养方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对本科生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科生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又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更新,原则上三至五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二章  制订本科生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艺术人才的要求,借鉴国内外高等教育的经验,符合我院专业教学的一般规律。

第五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与我院的办学指导思想紧密结合,要实现我院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即:系统地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全面的文化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实现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即: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愿为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文化艺术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了解我国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具备一定的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接受到必要的军事理论学习与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第七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要把德育贯穿到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各教学环节要结合本门课程或环节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可行的德育和智育目标。

第八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贯彻整体优化的原则,对课内学时膨胀现象要加以拟制。所有课程都要注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避免内容重复,及时更新知识,建立相关的课程体系或若干个课程模块。

第九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贯彻教育与艺术创作相结合的原则。要把艺术创作与学生的培养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在培养方案之中。

第十条  制订培养方案要遵循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注重基本素质和能力培养的原则。培养方案还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有利于优秀艺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第三章  制订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实行每学年春、秋两学期制。每个标准学期为21周。其中,课堂教学16周,艺术实践2周。期末一般安排考试和教学工作小结3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间一般为8月底。新生班于开学前报到。第二学期开学时间一般为2月底。学生毕业时间为6月底。本科生在校时间约为200周。

第十二条  本科四年内安排课堂教学120周;复习、考试、期末教学工作小结26周;实践教学20周;寒暑假34周。

第十三条  本科课内总学时应控制在3400学时以内,每学期平均周学时不得超过32学时。

第十四条  课程设置按下列三种方法分类:
1、按考试类型划分,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不超过9门。
2、按课程地位和对学生修习要求划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90%左右,选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10%左右。
3、按学科知识体系划分,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课程学时比例一般为3:4:3;表演、音乐表演等训练课程占有较大比重的专业,课程学时比例可设为3:3:4;艺术管理类专业的课程学时比例可设为3:5:2。

第十五条  各本科专业一般安排不低于20周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专业实习与实践、国防教育与军训、形势政策教育、大学生就业指导、毕业设计与论文写作等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外语教学,根据生源英语水平基础,确定不同专业的英语达标标准。其中,文学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大学英语三级水平,其它专业的学生应不低于大学英语二级水平。

第十七条  各本科专业试行学年学分制。课程学分算法如下:
1、以课堂讲授、训练为主的课程,按课内总学时数除以16折合学分;以讨论、上机、排戏、实践为主的课程,按课内总学时数除以32折合学分。
2、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写生、采风、实习、演出、艺术创作等)每周为1学分。

第十八条  各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含的具体专业方向均应单独制订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每份培养方案必须按统一格式制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培养目标;
2、具体业务要求;
3、毕业学分要求;
4、课程设置;
5、学分学时分配总表。

第四章  制订(修订)培养方案的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学院提出制订(修订)各本科专业方向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各系(院)结合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质量的新的要求,组织起草分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听取基础教育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培养方案中公共必修课的课程设置意见,各系(院)负责提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设置意见,并形成培养方案初稿。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审核签字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并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编制学期教学进程和开课一览表,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依据培养方案编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其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学分及开课学期,一般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调整,须由课程所属系(院、部)提前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末是新学期教学计划变动申请时间,过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课任务、课表、考试表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编排。未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承认,所开课程不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学生成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是学院下达给各系(院、部)及有关部门的基本任务,必须按规定保证完成。因任课教师变动等特殊原因而导致的教学安排变更,由课程所属系(院、部)做出安排,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教学单位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课、停课、减少学时、变更考核方式。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课程教学变更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教师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教学计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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